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交强险
发布日期:2013-03-14 09:03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到煌ㄊ鹿试鹑吻恐票O铡7⑸缆方煌ㄊ鹿试斐扇松砩送?、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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